云南省检察院积极采用“以抗促调、调抗结合”办案模式 成功化解一起长达七年的纠纷案件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采用“以抗促调、调抗结合”的办案模式,仅二十余天成功办结一起七年久拖未决的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3月4日,董云华到嵩明县四营乡马宗岭煤矿(以下简称马宗岭煤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工资。2007年3月26日,马宗岭煤矿以月工资936元的基数为董云华缴纳了工伤保险。同年3月28日下午6点多钟,董云华在井下挖煤时,被掉下的煤炭打伤。董云华经住院治疗伤情好转出院,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胸腰段骨折并截瘫术后大小便功能及下肢功能丧失,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嵩明县社会保险局支付了董云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从董云华受伤住院至2009年3月31日以前,马宗岭煤矿每月支付董云华生活费及护理费2000元。2009年4月8日,董云华提出申请,要求与马宗岭煤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年5月9日,董云华到嵩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因双方未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随后,董云华向嵩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嵩明县人民法院起诉。嵩明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董云华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均以董云华案件不符合法院受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后董云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董云华多次到省检察院民行处反映情况,民行处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接待,认真听取董云华的诉求,并表示将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及时解决纠纷。考虑到董云华下肢截瘫行动不便,还曾亲自开车将董云华送回嵩明县家中。案件审查决定抗诉后,董云华因担心赔偿实际履行的问题再次到省检察院反映情况,民行处两位同志在高温天气中为董云华耐心说理释法长达两个多小时,疏导董云华的焦虑情绪、打消其内心顾虑。承办人也多次打电话联系煤矿方面负责人冉某,耐心的分析案情、提供可行调解方案。同时,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力量,进一步做董云华方面工作。在省检察院的积极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煤矿一次性赔偿董云华65万元并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