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试点检察院新办案模式 入额检察官办案不当“官”
云南是全国第二批11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2015年7月13日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昆明市,普洱市,昆明市西山区、寻甸县,普洱市思茅区、景谷县6个检察院开展试点。
今年6月20日,云南省司法改革第二批试点新增14个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和34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共96个试点单位,实现对全省16个州市的全覆盖。
司法改革一年来,云南检察机关取得了哪些成效?带来哪些变化?《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去行政化整合过半机构
记者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西山区检察院自2016年3月1日开始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截至今年5月10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43件215人,已办结140件201人,办结率近98%。
看着这些成绩,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崔庆林欣喜之余仍有些担心:按照试点方案,西山区检察院实行“大部制”,将原有的19个内设机构归类整合为6个部门,各配一名负责人,原先的科长逐渐脱下“官帽”,不再行使审批案件等职权。如何做好思想工作?如何加强业务管理?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说:“过渡期内,部分检察官观念难以转变,能够理解。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过多,既分散了办案力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又强化了检察权力运行的行政色彩,不能有效彰显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如果继续保留原有内设机构,意味着官还有、位还在,还是上级管下级,改革可能回到原点。经过反复论证,改革方案明确各基层检察院全面整合内设机构,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效推进创造条件。”
据了解,目前,云南首批试点的4家基层检察院均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内设机构从原来的14个至18个,减少为5个至6个,机构数量减少60%以上。
新的机关内部架构也逐渐定格。根据不同职能和案件类别,每个业务部门分别组建了数个检察官办案组,由1以上名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承担司法办案职责,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
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司改办副主任王玄玮说:“改革带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精简以及办案过程的适度去行政化。员额制内的检察官作为主任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办理案件,成为独立办案主体,承担办案质量终身责任。机构整合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更多地投入司法办案一线,从事司法办案的实际办案力量大大加强。”
三级审批变为独立决定
在授权范围内,检察官自己把关就能够办结案件,极大地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5月10日,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吴韶林在最后一份法律文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起交通肇事案正式办结。
据吴韶林介绍,3月底,当事人杨某酒后驾车送朋友去安宁途中,将一辆载着3名女孩的电动车撞倒,造成两人受伤1人死亡。考虑各方因素后,吴韶林做出对这起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建议。
这个案子头天下午接到,第二天上午就办结了,有着10余年办案经历的吴韶林明显感到,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办案速度提高了不少。
吴韶林说:“以前办一个案子,院里领导要审批,加上告知、送达等程序,办案的程序时间较长。而现在,我办的案子自己决定就行了,节省了不少时间。”
据了解,西山区检察院自2016年3月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截至5月10日,吴韶林所在的刑事检察二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2件142人,案件办理周期较改革前平均减少8天左右,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为何办案时间会缩短这么多?崔庆林告诉记者,今年3月以来,西山区检察院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的三级审批模式,实行检察官独立决定模式,一般性案件原则上由一名检察官独立办理,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缩短了办案时间。
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获悉,试点以来,6家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较改革前平均缩短14.7天,审查逮捕案件时间平均缩短1天至两天。
列出287项检察权力清单
据介绍,以往办案模式通常存在“审者不定、定者不审”问题,处于集体担责的状态,办案责任不明确。针对这些弊端,此次改革凸显了检察官办案主体,确立了权责统一、终身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如何放权、放权度如何掌控,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也是难点。沈曙昆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授予检察官相应的办案决定权,真正使员额内检察官成为独立办案主体。但改革肯定有一个适应和熟悉的过程,开始阶段还是应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的重大决定事项保留给检察长和检委会。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将视情况逐步扩大放权范围。
据介绍,云南省检察院为检察官们开出了10个业务类别287项检察“权力清单”,并为之分级授权,厘清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及员额内检察官各自的权力界限和责任,以确保检察官独立办案,并在其各自职责内负责办案质量。
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云南省检察院也为检察官们制定了“责任清单”,明确规定属于员额内检察官独立决定处理的事项,由检察官对其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司改后明确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凸显,确保办案质量的要求也更高了。
王玄玮说:“为此,我们通过完善检察权力运行体系,实现实时监控、全程监督、事后评查,确保大错不能犯、小错不放过。检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更加完善,司法责任划分及承担更加明晰。”
司法责任制已推行有据
据介绍,随着云南省检察院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权力清单的制定下发,试点检察院推行司法责任制已行之有据。
沈曙昆介绍说,为进一步完善司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省检察院先后召集政治部、案管办、研究室、监察处、计财局等相关部门,梳理了最近需要落实的改革举措近20项。目前,政治部正在研究检察官员额测算标准,制定检察官业绩评价办法;案管办正在研究制定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办法;监察处负责研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考虑惩戒委员会的组建事宜等,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据悉,为更好地推动云南检察机关司改试点工作整体推进,云南省检察院还推行了省检察院领导挂点联系试点检察院制度,明确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宁等6名党组成员分别联系指导试点检察院,定期不定期到试点检察院调研指导,密切跟踪试点检察院改革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