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察机关启动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改革试点
7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组织召开“派驻监狱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相关州市院分管院领导和执检局长,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相关处室领导及8个监狱领导参加启动会。会上,省检察院刑事执行局局长李立宣布,从即日起,启动为期一年的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
派驻检察指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置检察室(检察组)或者派出检察院等专门检察机构,由其具体行使监所检察权。派驻检察是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主要方式。目前,云南省有30个派驻监狱检察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重配合轻监督、角色同化、监督虚化、职能弱化、派而不驻、驻而不察等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云南省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批准,确定昆明市检察院派驻云南省第一监狱检察室等8个检察室为首批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单位。
这次试点的工作目标是从重形式轻实效转变为更加重视实效;从以“办事”为主转变为“办案”为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从派驻为主转变为巡回、巡视相结合,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动态监督。
据悉,在试点期间,各试点院对辖区试点监狱不再实行派驻检察,改为以检察官办案组方式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检察官办案组成员将定期调整、轮换,必要时组织交叉巡回检察。检察官办案组在执行巡回检察任务时,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检察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服刑人员使用械具、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服刑人员的生活、医疗卫生、劳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巡回检察将采取定期巡察、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被巡察单位。对发现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和办理;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