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辜者洗冤,让真凶受到制裁 ——云南检察机关办理“9·10”邓某遇害案纪实
1月21日,洪树华强奸、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1月21日下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普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树华强奸、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洪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历经波折,在检察机关的坚持下,四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案真凶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名受该案牵连蒙冤四年的无辜者得到了清白,九泉之下的被害人邓某终于可以得到安慰。
2012年9月10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一个美丽的小山村,发生了一起令人毛骨悚然的强奸杀人案,28岁的少妇邓某惨死田野。
勐腊警方接到村民报案称,邓某当天到自家地里劳动,直到晚上7时仍未回家。后来在她家地边找到时,邓某已死亡。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和检验,认定邓某系被强奸后杀害。该案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被列为“9·10”邓某遇害案。
经过侦查,警方认定同村村民卢荣新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勐腊县检察院以卢荣新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2年9月30日批准逮捕。案件于同年12月4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3年4月,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向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卢荣新对被害人邓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2014年6月9日,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卢荣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卢荣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移送云南省检察院审查。云南省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案情存在疑点,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缺陷,证实卢荣新为凶手的证据不足。云南省检察院于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云南省高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15年10月28日,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卢荣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月13日,卢荣新再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再次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在经过细致的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的疑点,且有多名证人证实卢荣新没有作案时间等。
“认定卢荣新强奸、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办案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
“要通过技术鉴定为案件审查提供客观证据支持。”分管领导要求办案人员继续调查。
云南省检察院经与省公安厅协调,委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相关生物检材进行复核检验。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通过细致检验,证实存在他人作案的重大嫌疑。
要重启调查并不轻松。“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在每一起案件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使命担当。”云南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这样说。他随即作出指示:“要穷尽一切办法还原事实真相,决不让无辜者蒙冤,决不让凶手逍遥法外!”
云南省检察院立即通过“命案通报机制”向省公安厅通报了这起案件,邀请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领导和相关侦查技术专家一起对本案进行会诊。公安机关再次对案件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将排查范围扩大。经过排查,一名叫洪树华的男子进入侦查视野。
资料显示,洪树华案发时尚未年满18周岁,加上其此前因骑摩托发生车祸造成右手受伤,案发时尚未完全恢复,因此在当年没有被列为怀疑对象。在这次扩大排查范围后,经检验发现,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表明洪树华有重大作案嫌疑。
得知这个消息后,云南省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函,要求依据复核检验及排查结果,迅速启动对洪树华的侦查工作。2016年7月27日,云南省检察院调集骨干力量会同省公安厅侦查技术专家组成专案组,赶赴西双版纳,引导、组织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方案,明确侦查方向。
此时距案发已间隔四年,调查取证面临巨大困难。专案组确定了客观公正、依证据定案的办案思路,并根据案件的特点分别组成3个小组,分工明确,强化侦查工作。鉴于案件重大、复杂,为避免先入为主,云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要求所有参与过原案侦查、审查、指导等工作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回避,不再参与本案的办理。同时要求现参办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严格保密,确保洪树华案件的办理依法、依规进行。
经过审讯,洪树华作出了有罪供述。为慎重起见,专案组再次到看守所提讯了卢荣新。卢荣新始终否认强奸、杀害邓某的犯罪事实,坚持无罪的上诉理由。专案组先后到被害人及卢荣新家走访,结合有证人证言证实卢荣新在案发时不具备作案时间等证据,排除了卢荣新作案的可能性。于是组织审讯、技术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加大审讯力度的工作要求,并制定了有效的审讯工作方案。针对侦查机关提交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专案组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补充侦查和补充讯问提纲共计10余份,解决了时隔近四年、现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村民流动大、相关物证难以查证、调查取证难度大、部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等问题,有效加快了查证补证工作的进度。
检察机关对收集、固定证据的要求十分细致。在洪树华对杀人现场进行指认时,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了现场监督,检察机关特别要求洪树华详细描述四年前案发地地形地貌、植被情况、周围环境等细节。为查证其供述的真实性,专门邀请了当地村民就案发地情况进行介绍,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认真比对印证,这才判断其供述属实。
在对证据综合研判后,发现洪树华的现场指认、辨认情况与其供述的杀人、埋尸、丢弃锄头等作案情节基本吻合,并有相关物证检验鉴定结果佐证,终于确定洪树华就是邓某被害一案的凶手。2016年8月1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洪树华批准逮捕。
在严密的证据中,洪树华作案过程逐渐被还原:2012年9月10日17时许,洪树华外出时,看见邓某一个人在田间劳作,之后尾随邓某到田边鱼塘处对其实施强奸,因害怕邓某报警,便用自己的裤带将邓某勒颈致死,之后用被害人劳作的锄头挖坑将尸体掩埋,然后逃离现场。
经指定管辖,2017年1月3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洪树华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要求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洪树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上诉人卢荣新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并于当天公开宣判,依法宣告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
检察机关以慎重的态度对待案件,从理论功底、办案经验、出庭应变能力等方面综合衡量、反复研究,精心挑选出业务骨干作为洪树华案的公诉人。在一审开庭前,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审判机关召集庭前会议,与辩方就各自掌握的证据进行开示。与此同时,围绕出庭指控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公诉人对复核的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排证,对客观证据和言辞证据归类出示、重点指证,协调安排复核证据的专家和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确保指控洪树华犯罪的证据链完整、严密。庭审中,公诉人指控有据、辩论有力,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普洱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洪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洪树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洪树华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依法建议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认真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先后通过电话或面见、庭前会议等方式,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在证据方面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回应,对律师认为存在瑕疵的证据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案件,坚持公平正义,把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在法律效果之上,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办案展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依法惩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既追求实体公正,又确保程序公正,既注重配合,又相互监督,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使之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