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出狱“重操旧业”再被捕

29.01.2015  15:00

        广西籍男子卢某曾因在广东省砸车盗窃被判刑12年,于2014年6月6日被减刑假释,然而,出狱才两个月,他竟然“重操旧业”,又因砸车盗窃而获刑9年。
 

  2014年8月,出狱后的卢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等3人再次预谋砸车实施盗窃。经过商量和明确分工,他们选择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和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到罗平县等地的银行附近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一旦发现去银行取钱的人拿着钱上车,他们就骑着摩托车进行跟踪,等目标车辆的车主下车后,李某便砸毁车窗玻璃盗窃钱财,卢某等人则负责放哨和开车前去接应。
 

  利用此作案方式,2014年8月29日16时许,卢某等人窜至罗平县一银行门口跟踪受害人沈某至一医院停车场,利用沈某前去办事之机砸毁沈某的车窗玻璃,盗走现金6万余元及手包等物;9月2日12时许,卢某等人利用受害人杨某前去公司办事之机砸毁杨某的车窗玻璃,盗走现金6000余元及手机等物品后逃离;9月3日11时许,卢某等人又窜至曲靖市陆良县一信用社门口跟踪前去取钱的朱某,盗走现金23万元后驾车准备逃回广西。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4年9月3日16时许,卢某等人驾车途经罗平县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随后几人遂弃车逃跑,在此过程中卢某被抓获归案,而涉案的李某等3人仍在另案侦办中。
 

   检察官说法:
 

  卢某涉嫌盗窃一案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盗窃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量不要把现金等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以防犯罪分子见财起意,盗窃财物、损害爱车。另外,也可以采取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者有人看管的地方等防范措施,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