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规范“民告官” 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16.12.2016  18:06

云南网讯(记者 韩焕玉)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当中比例很小,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常常很大。有律师总结“民告官”案件有五难:起诉难;官不理;难告赢;执行难;代价大。近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负责人应带头出庭应诉,特别是遇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相关机关、负责人应诉不利的,将被严肃处理。

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将负责接收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机构的准确通信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办公地点、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处理法院的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法院通知或者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应诉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认真答辩举证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真实、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答辩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内部办文程序,加快行政应诉有关事项的批办速度。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期提供证据。

负责人要带头积极出庭应诉

意见》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办发〔2016〕54号文件要求,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对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行政收费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配合法院开庭审理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做到应诉有节、出庭出声,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方案报被诉行政机关。

对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处理。

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应诉不利的将被处理

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普遍性规律,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

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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