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前行——加强非法证据排除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26.03.2018  19:51

前不久,卢荣新拿到了最后一笔国家赔偿款。因为关键犯罪证据被云南省检察院申请依法排除,2017年1月6日,卢荣新被法院当庭宣告无罪。2018年2月,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这是云南省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生动缩影。“我们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认真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从案件办理的情况来看,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李富强介绍说,该省各级院公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后不诉28人,强化审前过滤,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案件,2017年全年不起诉3740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据了解,云南省检察院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官交流学习心得”的模式,于2017年8月初组织全省检察人员通过视频会议展开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集中学习,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切实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环节的检察工作。

同时,云南省检察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力量编写《刑事证据审查工作指引》一书,完善证据审查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好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作用,着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该省各级院公诉部门积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推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证据标准的统一。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对每一位检察官来说都不轻松,责任二字重如泰山。对法律事实的还原必须恪守证据‘三性’审查要求,特别是对证据合法性审查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承办卢荣新案的检察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