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通高校书记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负责人

18.12.2014  14:19

    党委书记、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负责人,党员校长方可担任党委副书记……省委办公厅昨日发布《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该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中央出台的意见称,高校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办法着重对“党委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和“校长负责什么、如何负责”进行了明确。

     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核心地位

    云南的《实施办法》共6部分,24条。办法明确,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接受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党委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

    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从10方面对校长负责的内容进行归纳和界定,包括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等。

     学校党委设专职副书记1至2人

    办法规定,经省委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校党的委员会设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至2人。党员校长担任党委副书记。

    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在校学生10000人以上的学校,可设党委委员11至13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不设常委会的学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校长办公会议为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部分高校领导干部既从事学校管理又从事教学科研而影响管理工作等问题,办法还提出,要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以保证其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办法还对高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的设置和会议制度等作出规定。明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对其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参会人员等提出要求。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