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电焊工启发自制枪支 卖给村民获利2000元被捕
近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根据群众的举报,破获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
经查,家住勐腊县勐伴镇苦竹林村的盘某在镇上一摩托车修理店看见修理工张某用电焊机焊接排气管时,萌生了用电焊机焊造枪支的想法。随后,仅上过小学二年级的盘某从五金店买来钢管、铁皮,通过改造射钉枪,一个月就与张某制造出4支枪。2人把枪制造出来以后,先后以500至1000元的价格将其中3支卖给同村的卢某、邓某及盘某,从中获利2000元。
9月7日,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将盘某及购买枪支的卢某等人抓获归案,并追回涉案枪支4支。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那么,严肃的时刻又到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