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702号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林业厅第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或地方投资的造林项目,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出具、使用、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是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06)等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式样、格式,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穗条质量检验证书格式所填写的种苗质量证明。包括种子样品和种批的质量检验证书、穗条质量检验证书、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标签是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标签包括林木种子标签、穗条标签、苗木标签。
应当包装销售的林木种苗,其标签为固定在种苗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林木种苗,其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检验机构或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按国家、地方标准规定格式、内容制作并出具。出具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应当加盖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苗检验员签发。签发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证书格式要求。
第七条 种子标签、穗条标签和苗木标签,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格式和内容组织印制。经营者根据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订购,并按销售的林木种苗类别分别给附。
第八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两份,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销售的林木种苗同行。副本应有副本标识,并由承担质量检验的机构留存。
第九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正本复印件无效,副本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复印:分多次销售的同一批林木种苗,负责该批种苗质量检验的机构可在检验证书有效时间内复印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副本,加盖检验专用章后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超过检验证书有效时间的林木种苗应当重新进行质量检验及出具证书。
第十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标签。
林木种子应当每个包装附1个标签。经过包装的穗条、苗木每个包装至少附1个标签。没有经过包装的穗条、苗木,应根据穗条、苗木使用者需求提供标签。
每一批种子、穗条、苗木给附多个种苗标签的,其标签编号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入的林木种苗,应当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种苗管理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所附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种苗标签所示内容相符后方可用于造林,未经验收检验或者经验收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不能用于造林。
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造林种苗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由乡(镇)林业站、国有林业单位、企业等实施造林的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其统一调入林木种苗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标签数量不足时可根据验收检验的结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填发。
第十四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负责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给附、登记归档、保存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的内容包括:
(一)填写、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填写、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及给附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穗条质量检验证书
编号
树种中文名称 品种 种源
产地 穗条类别、状态 穗批编号
穗条生产单位(个人) 检测地点
检测时间 抽样基数 检测条数
检验、检测依据
检验、检测项目
检
验
结
果 长度(cm) 杆径(cm) 芽数(个) 芽基径mm 髓心(㎝) Ⅰ
级
穗
条
率
(%) Ⅱ
级
穗
条
率
(%) 合
格
穗
条
率
(%) 穗
条
总
量
(万株)
平
均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平
均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平
均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平
均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平
均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检
验
结
论
备 注
检验机构名称 主检
地址 审核
邮编 批准
电话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mail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验机构(章)
附件2.林木种子标签
○
林木种子标签
树种中名 树种学名
品种名称 种子类别
质 量 指 标(质量证书编号 )
净度
% 千粒重
g 发芽率
% 优良度
% 生活力
% 含水量
% 病虫
感染
% 质量
等级
种子数量 (kg) 产地(来源)
采种日期 包装日期
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良种证书编号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注:标签的材质应有足够强度,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良种标签为绿色,普通种子标签为白色。
附件3.穗条标签
○
穗条标签
树种中名 树种学名
品种名称 穗条类别
质 量 指 标(质量证书编号 )
穗条指标平均值 穗条等级
长度cm 中间杆径cm 芽数(个) 芽基径mm Ⅰ级率% Ⅱ级率%
穗条数量 (万条) 产地(来源)
采条日期 包装日期
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良种证书编号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注:标签的材质应有足够强度,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良种标签为绿色,普通种子标签为白色。
附件4.苗 木 标 签
○
苗 木 标 签
树种中名 树种学名
穗条类别 穗条产地
苗木类型 苗木产地
苗龄 数量 (万株)
起苗日期
质 量 指 标(质量证书编号 )
平均 苗木等级
地径
cm 苗高
cm 主根长
cm >5cmI级
侧根数 Ⅰ级
苗率 Ⅱ级
苗率
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注:标签的材质应有足够强度,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良种标签为绿色,普通种子标签为白色。
附件5.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填写说明
1.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填写应当清晰、规范,不得涂改,填写内容应当与林木种苗产品实际相符。
2.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的内容应全部填写,不得出现空缺项。应检而未检项填"N",不检项填"/"。
3.质量检验证书号由质量检验机构按"年度(4位数)+序列号(3位数)"进行编写。如"2009003"。
4.林木种子、穗条、苗木的类别分为普通种和良种。
5、穗条状态指蜡封、未蜡封、冷藏、普藏等。
6.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穗条、苗木的生产地点,应当标注到县、乡(镇)的生产者名称。
7.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
8.抽样基数是抽样的最少样品数,它由所抽样方个数、捆数及样方、捆所含株(条)数组成。
9.检验结果是检验、检测的数据结果,依据标准、合同检验、检测时可填写此项。
10.检验结论是依据标准检验、检测的判定结论,只有合同及技术指标作检验、检测依据时不能填写此项。
信息来源:王瑞 | 责任编辑: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