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云林法策〔2015〕2号
各州、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的精神,我厅对2010年制定的《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云南省林业厅2010年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全省林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府法〔2012〕20号)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标准》内容作为适用依据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二、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在《标准》规定的原则下,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再行细化。有关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的具体内容,应当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依据《标准》作出行政处罚时,按照行政处罚执法依据适用原则的要求,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的依据适用原则,合理采用执法依据,并注意行政案件与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分,及时移交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云南省林业厅第2号公告
2.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云南省林业厅
2015年 12 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铁伟 0871-6501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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