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将听证
《昆明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办法》)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5月10日举行听证。《办法》指出,同等条件下,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高的地区、贫困地区和基本形成“一县一业”的区域倾斜,向知名品牌、地理标志产品和名、特、优、新品种项目倾斜。
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配图
《办法》 指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林下经济产业特色鲜明,具有典型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和一定规模优势、发展潜力的重点规划布局的区域。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业。
《办法》明确,自然保护区、国家Ⅰ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及Ⅱ级以上保护植物分布区域、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发展林下经济;因林下种养殖需要进行森林抚育的,乔木树种、达到检尺标准的灌木树种按规定报批,但森林抚育后每10平方米内应有乔木或灌木存在,杜绝因清理出现秃坡、秃山。
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配图
此外,对经认定的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及林下经济发展政策,可优先享受市级财政有关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因基地建设需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给予优先审批。
同时, 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实行共建共享,无条件向相关科研及推广部门开放,提供相应科学研究及推广运用条件。昆明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合格可重新认定。 昆明市林业局每年定期对示范基地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3年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检查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基地命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未按实施方案实施、不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改进;经整改无效的,撤销示范基地命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都市时报记者 张小燕)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