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房地产8条措施 首套房贷利率最低7折
24日,云南省政府网站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购房者期盼已久的房地产“330新政”终于落地云南。
首套房贷还清 二套房贷算首套
支持刚需买房,首套房认定放松是其中最大亮点。《通知》明确,支持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鼓励各地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一、二手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包括增加面积、调整位置、旧房换新房、改善居住环境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自住性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消费予以积极支持。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公积金贷款缴存年限缩至半年
《通知》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从昆明市实际情况看,用公积金购房,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此前的三成降至两成;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七成降至三成。对消费者来说,是重大的利好。“这次的政策基调还是支持居民自住和真正的改善性住房需求。”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商品住房满2年出售免征营业税
在税收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
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打通商品房转变为保障房通道
《通知》提出,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需求地区,要充分采用市场化途径,优先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从2016年起,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等情况报省住建厅审核。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数量较多的城市,可采取PPP融资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措施,将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地还可按照“先租后售”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销售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拆迁户购买存量商品房
《通知》明确, 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有条件的城市房屋征收应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引导被征收人和棚户区居民参与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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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70万
云南省房地产新政落地的同一时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昆明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和租房提取政策》(以下简称《调整政策》),对各项调整进行细化和补充。
根据《调整政策》,异地缴存职工转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时间未满6个月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原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同时,缴存家庭(双职工或父母及同户未婚子女)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单身职工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上调为35万元。
《调整政策》明确,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租房居住且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取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家庭收入情况、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限制。调整以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的规定,取消了租住面积的限制。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此外,职工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包括租住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农村住房等房源,本人及配偶因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2000元计算;在其他县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1000元计算。每年租房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额。
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提供租房发票(或收据)、租赁合同(或租房协议)等要件;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租房协议等要件。取消了户口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的备案、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等资料。(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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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鼓励各地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一、二手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包括增加面积、调整位置、旧房换新房、改善居住环境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自住性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消费予以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并参照外省(区、市)有益做法,出台鼓励住房消费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应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同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实行利率下浮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竣工销售。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