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意见 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实行统借统还

22.07.2015  09:51

    昨天,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不固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修订稿调整了收费期限: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确立收费和收税两个体系

    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养护。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魏东说。

    新建二级公路不得收费

    此外,修订稿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修订稿明确,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编辑:合宇聪责任编辑:合宇聪 1 2 3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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