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59条举措为实体经济减负
1月10日,市政府印发《昆明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今年4月30日之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办法》从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10个方面提出了59条举措,旨在通过1—3年的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办法》明确,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条款有明确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
10举措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办法》从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等方面提出10条具体举措,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例如:
●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6举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办法》从培育壮大融资担保平台、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等方面提出6条具体举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例如:
●参照云南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基金的模式,研究设立政策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加快构建担保机构—银行—政府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承接国家和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和市级政策性担保资金,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 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
● 完善“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工作,加强市级、园区保证金监管,引导、鼓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深入开展“财园助企贷”,帮助园区内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无抵押、无担保、一年期、最高500万元融资贷款。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
8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办法》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8条具体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将市场监管、政府审批、各类保证金收取、证明材料纳入清单管理,简化办事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
●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分类管理,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纳入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
●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
7举措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办法》从开展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工作、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提出7条具体举措,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例如:
●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从原来的3类划分为8类,平均费率由0.93%降至0.75%。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0.7%,个人缴费费率下调至0.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至19%,个人缴费费率保持8%不变。
● 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全面放开除主城区以外地区的落户限制,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落户限制,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合理把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节奏,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2年至少调整1次改为每2—3年至少调整1次。
6举措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办法》从完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6条具体举措,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例如:
●完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变更周期调整为按季变更,若电力用户选择按照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调整为按月变更。用电量进入全市前2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其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
●鼓励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鼓励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电企业,特别是新材料企业以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委托售电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落实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政策,对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结算电价不超过0.4元每千瓦时;支持景区旅游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亮化工程用电,由各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对云南电网公司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落实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千瓦时0.36元的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对年用电量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用户,由电网公司按照有利于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的原则制定用电套餐供居民用户自主选择。
11举措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办法》从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等方面提出11条具体举措,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例如:
●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
●企业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缴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10%上缴市财政的免缴,其余70%由县(市)区自行决定是否免缴。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盘活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3举措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办法》从统筹安排1000万元企业物流专项补助资金等方面提出3条具体举措,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例如:
●对符合铁路部门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统筹安排1000万元企业物流专项补助资金,对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优势工业产品,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购的设备、材料,依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物流运费补助。对通过中欧班列进出口货物,按照《中欧班列(昆蓉欧)资金补贴方案》给予企业物流补贴。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ETC应用。2017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对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给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的鲜活农产品“绿通车”政策,对规定品种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免费运输。
●对新入驻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8举措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 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
此外,《办法》还从全面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等方面提出3条具体举措,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从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方面提出3条具体举措,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2条具体举措,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例如:
●规划范围内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以及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以“园中园”模式建立的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建设的生产性用房,经属地工信部门审查认可,视厂房规模、入住情况、经济指标贡献等,由属地政府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支持。同时,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园区和城镇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租房、廉租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集中建设医院、学校、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商业中心、就业和社保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实现园区和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对列入昆明市技术进步重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40万元、市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