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9位村民状告街道办领导 要求恢复名誉权
昨天,庭上52岁的张志刚信心满满,完全不受一审败诉的影响。
去年10月,为争取利益,张志刚和同村另外9人到北京上访。从北京回来后,街道办发了一份通知,称他们去北京上访的费用是由街道办垫付,人均4600元,村里会在村民集体分配中扣除。
张志刚非常恼火,觉得“街道办乱说,大部分钱都是我们自己出的”。为证明清白,他们将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和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昨天,此案在昆明市中院二审开庭。
因土地问题,去年10月份,张志刚和另外9名村民到北京上访。一周后回家,此时,他们接到街道办发的一份通知,名为《关于扣除张志刚等10人到北京上访个人承担费用的通知》。《通知》提到,张志刚等人到北京上访的生活费、交通费是由街道办垫付,人均4600元,村里会在村民集体分配中扣除。
“大部分钱都是我们自己出的,工作人员只是出了部分路费和生活费。《通知》被贴在村里很多地方,让我们名誉受损。”张志刚说,10名上访者中,除1人外,其余9人将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和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
一审9人败诉,他们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院。
作为被上诉人,富民县永定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和主任昨天并未出庭,委托代理人为街道办司法所魏所长。
对于张志刚等人的反映,魏所长提出3点,希望法院驳回上诉。“首先,《通知》是书记和主任以街道办的名义发出的,两名领导的举动是一种职务行为,并不存在名誉侵权;如果上诉人认为两名领导有渎职之处,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其次,村里的确将《通知》张贴在公共场所,但《通知》的重要功能就是告知,如果不张贴,其他人怎么知道?第三,人均4600元的费用是按照一般生活标准计算出来的,上诉人反映的‘没花那么多钱’,没有票据支持。”
张志刚等人并不认同魏所长的说法。
此案未当庭宣判。(都市时报记者 程浩)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