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少年杀母悔不当初 律师辩护以情动人挽回一命

09.03.2016  11:29

                      家庭琐事少年杀母悔不当初
                      律师辩护以情动人挽回一命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案由:故意杀人
指派单位: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承办单位及人员: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    范晓媛律师


                                              案情介绍
      受援人(上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亲生母子关系。平素母子相处融洽,没有什么特殊的矛盾。赵某某有一个长他十多岁的姐姐,也就是说,其母亲朱某某中年得子,又是农村,自然对其疼爱有加,但也不至于溺爱。赵某某小学毕业就没有再继续念书了。成年后陆陆续续在外打工,除了自己留用外,还时不时给其母亲交一点,母子关系还算融洽。案发前两年左右,赵某某交了一个女朋友,那个女朋友带着之前婚姻留下的两个小娃娃,经济负担比较大,就经常向上诉人赵某某要钱花销。在此情况之下,赵不仅没法象以往一样交点钱给家里表示孝敬,而且还经常要向母亲朱某某借钱。2014年8月3日,赵某某回家见到母亲,又提出让其母亲帮他借10000元,朱某某没有同意,事实上在当地农村,去借这么多钱本身就不容易,朱某某对儿子交了女友后的变化自然是有怨言的。但对儿子的爱一如既往。2014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赵某某因身体不舒服,就叫其母帮其刮痧,在刮痧的过程中,两人闲谈,母亲对儿子借钱等等就多了几句怨言,两人争吵起来,母亲说儿子“不成器”,赵某某越听越气愤,加之肚子疼,又是深夜头脑昏沉,一时冲动,就随手拿起一个方凳打了朱某某背部一下,朱某某也还手打了赵加发背部一下。赵某某又用板凳砸中母亲的头部。朱某某被砸倒地后,赵某某已经丧失了理智,见朱某某仍在喘息,便从厨房刀架上拿得一把菜刀砍了朱某某脖子一刀,后脑壳砍了数刀,指使朱某某当场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系脊髓断离并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赵某某逃离现场。2014年8月6日0点15分,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章风路口将其抓获。
      2014年11月21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够成故意杀人罪。且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最后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由于本案是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且赵某某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指派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的范晓媛律师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
      接到指派后,范晓媛律师立即开始工作。首先及时、认真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拟定好会见提纲,并及时赶到几百公里以外的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力求全面掌握案件情况.通过对案件的仔细梳理,范律师注意到,本案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上诉人与被害人系亲母子关系,这种儿子杀母的行为,严重违背基本的人伦常情,加害人非常不易得到同情,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严惩凶手。也就是说,本案没有有利的舆论环境;
   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整个案件从程序上来看也基本没有瑕疵和漏洞。并且,一审律师提出的所谓自首,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勉强论证,也不会被法庭采纳。也就是说,本案从法定量刑情节方面基本没有突破点;
   3、鉴于本案上诉人经济困难,且与被害人家属(即上诉人的父亲)是亲生父子关系,这使得通过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条辩护思路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也就是说,本案亦不能通过促成经济赔偿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一比较常见的思路来获得突破。
   范律师知道,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二审阶段只是泛泛而谈,说几句套话,那么上诉人被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怎么办呢?在看守所里,上诉人追悔莫及的表情和真诚忏悔的表述在脑中一再闪过……26岁,这毕竟是一条还很年轻的生命啊!  况且,上诉人一再向律师表示自己当时完全不知道怎么就会冲动至此,完全无法理解和原谅自己的行为。从上诉人的表现来看,其通过改造,应该可以得到灵魂的救赎。
   到底如何为上诉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呢?范律师陷入沉思中…..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上诉人一条也不符合,只能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方面考虑。通常的认罪态度好这些当然也要提,但在以理服人没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范律师决定将本案的辩护思路引向以情动人,只要能打动法官,那么本案离改判的希望就进了一步。
   一个杀母案,能有什么情呢?范律师认为,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非常无情的案件,儿子杀害了养育自己长大的母亲。但,舆论之所以一边倒地支持严惩凶手,正是因为天下父母尤其是母亲,对孩子是最痴心最多情的,这种多情和痴心,换来失去生命的结果,当然为整个社会舆论所强烈谴责,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处上诉人死刑,不排除有对社会舆论所造成的审判压力的考量。然而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正是父母的痴情才衬出儿子的无情,既然从儿子无情这个角度无法突破,那么从父母痴情方面如何呢?
   不论我们怎样看待和评价父母的痴心问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天底下没有希望自己孩子失去生命的父母,没有不原谅自己孩子的父母,所谓“可怜天下父母心”,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既然司法实践中,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是减轻被告(或上诉人)刑量的一种可接受方式,那么,只要论证本案被害人的家属甚至被害人本人均会最终原谅上诉人,不希望上诉人失去生命,那么其实际应该取得的量刑效果,与通过经济赔偿取得原谅的案件,就应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当然前提是上诉人要真诚忏悔,这与用支付金钱的方式来表达忏悔之情是一致的。
   范律师决定从酌定情节下手,在辩护意见里重点谈父母对儿女的痴情,以期以情动人打动法官,同时要将庭审提问设计好,尽量使上诉人的忏悔之情通过庭审表现出来,让法庭注意到。
   2015年9月1日,本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范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
   一、赵加发案发当时在深夜,本来头脑就不是很清醒,加之肚子疼,在与母亲发生争吵的过程中,受到母亲言语的刺激,情绪失控之下杀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预谋犯罪小,建议从轻。激情犯罪的犯罪人通常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当事人通常品德修养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微薄、心理品质脆弱等;从性格特征上来讲,当事人往往比较内向或者比较偏执;从年龄阶段来讲,当事人以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情商较低者为居多。是在绝望、愤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但由于没有预谋性,往往认为主观恶性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其持较预谋犯罪更宽容的态度。范律师指出,“对赵加发这种犯罪者,给他一个教训,一个警示,使其以后改邪归正即可,没有必要非处以死刑这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刑罚。
   二、其次,本案对上诉人处死刑不符合当今国际刑法学理论的新趋势,实际上也不符合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本案虽然严重违背风序良俗和人伦常理,但由于属于激情犯罪,上诉人主观恶性也不能说是极其严重。当今的新刑法的理论,越来越倾向于控制说而不是惩罚说,也就是说,越来越达成的共识是,惩罚并不能达到防止再犯罪的作用,或者说在诸如激情犯罪、性犯罪等种类的犯罪中,惩罚的作用是不明显的。所以国际刑法理论倾向于对犯罪风险的控制而不是惩罚和复仇。在本案中,将赵加发判处死刑,实际上惩罚的不是赵加发,而是赵加发的亲生父亲和亲姐姐及其他亲人,因为他们同时失去两个最亲的亲人。如果说这样的量刑是为了震慑住潜在的犯罪者的话,那也是牵强的,因为儿子杀母的情况毕竟是少之又少的,几乎可以认为从概率上来说几乎为零,根本谈不上要怎样去警戒和震慑。事实上,一审之所以认为应该判处上诉人死刑,是因为其违背人类基本的人伦常理,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百善孝为先”的国家,上诉人的行为格外让人震惊,令人不齿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人伦常理毕竟不等于法律原则,风序良俗也不能代替法律审判,评价上诉人罪行的轻重和量刑的大小时,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其作为一个司法审判话语体系下的自身也有其合法权利的主体,其次才是他是一个残忍的杀母之子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而不能将顺序颠倒,主次颠倒,这是每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法律理性之必然要求。
   三、辩护人想表达一个也许是对死者及其家属有所冒犯的观点,那就是,母亲都是伟大的,天底下没有不原谅自己孩子的母亲。对上诉人处以死刑,未必是死者的意愿。上诉人的确是犯错了,而且是非常严重非常恶劣的错,但上诉人一再表示自己后悔了,甚至一度想服毒自尽,其罪可恨,其情可叹!九泉之下的母亲,辩护人猜测,如果知道儿子已经后悔并知错,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性会原谅他的,这就是母亲永远是最伟大的,母爱永远是最伟大的原因。给上诉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让上诉人通过劳动改造来洗刷自己的罪恶,一方面可以慰藉上诉人的父亲等亲人,另一方面,上诉人可以将自己的经历和心路历程与更多的世人分享,这样的教育意义岂不是更大更现实?
   四、本案属于亲属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量刑上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五、上诉人是初犯,没有前科,文化程度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真诚忏悔,认罪态度好。
   综合以上这些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对其的量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虽然是远程数字视频开庭,但由于范律师准备充分,庭审效果非常好。尤其是范律师特意安排了这样的法庭提问:
   范律师:你后悔吗?
   赵加发:后悔
   范律师:你觉得你母亲若泉下有知,会原谅你吗?
   赵加发:......我想不会。(比较迟疑)
   范律师:我以一个母亲的身份告诉你,她会。
   赵加发:(痛哭失声,涕泪交流,持续好几分钟.....)
   这是忏悔的泪水,醒悟的泪水,它们证明了上诉人的悔罪态度是真诚的,法庭都看见了。
   
   承办结果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二审合议庭的采纳。
   2015年9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赵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点评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除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外,还有犯罪动机、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等诸多酌定从轻情节,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也是经常可见的酌定情节。但与法定从轻情节相比而言,酌定情节往往因为需要慎重考虑等原因,在帮助当事人减轻刑量方面的作用通常比较轻微,律师在提酌定情节时,往往也是一笔带过。
   但本案与一般案件有明显的不同。本案在法定从轻情节上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如果走常规路子,辩护意见很容易就流为走过场,效果得不到保障。但本案的辩护人没有回避这一客观事实,反而抓住这一事实,在酌定情节方面大做文章,在以理服人材料不足的情况下,力求竭尽全力以情动人为上诉人辩护。实际上,这个“”之所以能打动人,也是因为辩护人将“”背后隐藏的“”诠释出来了,那就是:父母总归是会原谅子女的,将上诉人剥夺生命,惩罚的其实是被害人最亲的亲属,即被害人的儿子和丈夫。这就为法庭额外重视这一酌定情节进行了成功的铺垫。
   本案中,辩护律师没有被儿子杀母这种令人不齿的犯罪行为所掣肘,在法定情节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没有灰心,本着律师的理性精神和职业道德,仍然竭力为上诉人辩护,用案件改判的事实说明了一个道理:没有不重要的情节,无论法定从轻情节还是酌定从轻情节,只要对当事人有哪怕是千分之一的作用,经过严密论证和努力,都是可以对改判起到一样关键的作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本案应该算是一个从酌定情节下手最终取得良好效果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