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要求及省政府安排,为深入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我们拟定了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拟定的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
我省范围内具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资质的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对在用机动车(纳入环保检测的汽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主要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
(1)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70元/辆•次;
(2)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元/辆•次;
(3)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元/辆•次。
上述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
2.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不分车型,10元/辆•次。
(二)相关规定
1.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复检的,第一次复检不得收费;第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还需检测的,第一次复检以后的检测按初检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
2.同一车辆,在同一年度内需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进行两次以上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从第二次起按初检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
3.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支付相关费用。环保部门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检,不得收取费用。环保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的车辆,按初检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
4.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周期与国家规定的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按规定免于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同时免于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对按规定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不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二、公示时间: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共5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拟定的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云南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联系人:冉曲靖(省物价局) 联系电话:0871-63113861
传 真:0871-631135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中 缘(省环境保护厅)联系电话:0871-64104512
传 真:0871-6414154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公示 -
昆明09:35 26.10.2015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