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安机关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作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安部的有关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刑事侦查总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多次讨论的基础上,提请省公安厅于近日正式下发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加强了消防、刑侦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刑事案件侦破效能和执法办案水平。
一、明确协作范围。《通知》中明确了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应由分管消防、刑侦的领导成立本地火灾调查协作领导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本地火灾调查协作调度指挥、协调工作。具体规定了5种消防、刑侦部门启动协作机制的情形,再次明确了8种认定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情形。
二、细化职责分工。《通知》中细化了“先到场先负责、谁主导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火灾事故确定性质前消防、刑侦、刑事技术部门、辖区派出所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排除放火和涉嫌放火的案件工作协作方式进行了规定。
三、规范协作程序。《通知》中特别对协作工作涉及的接警出动、现场调查、物证检验、集体议案、案件移交5个程序进行了规范,规定由本地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消防、刑侦部门领导在案件发生时到场指挥,统筹解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性问题。明确要求消防、刑侦、刑事技术部门根据专业分工开展物证采样、提取、固定和分析。刑侦、刑事技术部门利用痕迹、法医、理化、DNA、图像等专业优势,开展微量物证、可燃物、助燃物等火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消防部门火调人员发挥对火灾现场燃烧特点、痕迹物证的鉴识优势,对需要深入鉴定检验的痕迹物证,及时取证固定,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检验鉴定。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刑侦、刑事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同时对需要集体议案的情况及案件移交环节的工作方法,相关流程,法律文书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固定。
四、加强案件办理。《通知》还对火灾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发生火灾后,经初步审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及时排查、控制犯罪嫌疑人。涉嫌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办理,刑侦、法制、刑事技术等部门指导、配合,发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同时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办案流程、环节及具体操作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