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要交伙食费
日前,我省公布了《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
通知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除外。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同时,接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被接待人及时结清住宿费,按规定收取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须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
伙食费交纳办法
●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
●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
住宿费交纳办法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直接交所住宿宾馆饭店或单位内部招待所。
●住群众家里的,直接向住户交纳,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