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宅小区违建未整改将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7.09.2016  15:40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了《云南省整治城乡违法建筑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26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未整改的,不动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转让、抵押、贷款等手续。

  《规定》中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意见反馈方式为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871-63619676(传真);邮政编码:650021;通迅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地址:www.zffz.yn.gov.cn。

   限期内不整改不申请复议

   当地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规定》明确,违法建筑整治包括拆除和改正消除影响两个方面。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依法处以罚款。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若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当地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住宅小区违建未整改

   将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不动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等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转让、抵押、贷款等手续。

  拆违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违法建筑整治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整治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

   承建违法建筑

   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罚款5万元

  《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对已完成整治的区域出现再次举报违法建筑,调查复核情况属实并严重的等,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经营、转让手续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告之不予以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许可,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信息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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