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部管理木材运输的法律法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将对处罚标准等内容进行规范

01.03.2017  18:34

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2月28日,记者从云南省林业厅了解到,《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该《规定》是我省首部管理木材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善,木材运输管理的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对提升我省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和林业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十二五”以来,全省检查木材运输车辆160万车次,处罚3.5万车,没收违法木材13万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但同时,也存在相关条例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约束力不够,难以满足木材运输管理的需要,以及一些木材运输车辆借道或者绕道逃避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固定检查站已不能适应对木材运输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对此,结合我省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云南制定了《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共23条,对我省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木材的具体名录,明确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问题,《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关、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

为解决木材运输车辆借道或者绕道逃避检查的情况,解决固定检查已不能满足对木材运输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借鉴江西、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的做法,《规定》表示: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流动稽查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为了解决偏远山区的群众到县城办证路途遥远,极为不便,群众办证难的问题,《规定》明确,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中,乡镇林业站应当予以协助,旨在提升乡镇林业站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

此外,《规定》对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都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多年来在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积累的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对处罚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