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劳模”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省级劳模工资提一档
“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级薪级工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近日下发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劳模”是劳动者最高荣誉,是对劳动者工作过程和成绩的最佳肯定。《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评选
省级劳模三年评一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如何推荐评选?《办法》明确,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选程序,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应从严控制。同时,应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待遇
获省级劳模工资提一档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2级薪级工资;获得省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晋升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1级薪级工资。奖励晋升的工资自获得荣誉称号当月起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全国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保持荣誉的,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300元的荣誉津贴;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200元的荣誉津贴。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农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奖励基础上,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
就医
挂号、就诊、缴费的办法都享优先权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办法》要求,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省总工会负责对有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失业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其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失业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各级总工会应组织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2年进行1次免费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疗休养。
如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或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将取消荣誉称号,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