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会展业新条例12月起施行 五个方面促会展业发展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张钊 10月29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是一个可常年举办会展的城市,会展业在全国起步较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国内发达城市相比,还存在会展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品牌会展项目少,会展专业性不强、配套服务水平低等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制约着昆明会展业的发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凤伦认为,借鉴会展业发达地区的经验,在已有制度和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昆明市会展业的发展十分必要。他随后通报了《条例》已于2015年8月27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会展概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第二章,“扶持与促进”,主要规定了会展业扶持与促进措施;第三章“服务与规范”,主要明确了服务会展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会展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展场馆方、举办方和参展方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实施日期,解释了相关概念。
他介绍,《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会展概念,将“会展”界定为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等活动。二是明确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三是明确了如何扶持与促进会展业的发展,对扶持与促进的具体措施、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四是明确了举办会展业活动的服务与规范,重点突出会展安全的要求。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重在对会展业的促进和会展行为的规范,在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
此外,会上,昆明市副市长孟庆红发言表示,市博览局还将结合《条例》执行中的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会展活动服务、管理、规范的相关实施细则。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