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7月起或上调重金属排污费
28.01.2015 17:01
本文来源: 昆明信息港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通知明确将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染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要求,涉及的各州(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今年5月底前,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据昆明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介绍,目前昆明市在线监测的企业为92家,监测设备为109台套。(记者管弦)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本文来源: 昆明信息港
28.01.201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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