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前云南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3日,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决定在今年9月底以前,全省全面建立起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实现应救尽救、全面“兜底”。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包括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实施意见》明确,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暠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同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将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5类情况可享受临时救助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