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五巡”巡回审判第一槌 云南敲响

10.05.2017  01:20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史上出现的一个崭新名称。它被称为司法改革“试验田”、“排头兵”,显然肩负着重大的改革使命。除了免去进京之苦、方便群众诉讼以及贯彻司法责任制等功能外,撬动“司法地方化”,也是这项制度制定伊始就被赋予的重要期待。

  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云南省高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敲响了第五巡回法庭巡回审理案件第一槌。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竹梅亲自承办并担任审判长,她表示,此案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和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来到昆明开庭,一个宗旨就是方便老百姓诉讼,真正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庭审

  史女士:认购的房子被法院执行给了其他人,提出执行异议

  纠纷来源于一套房子。家住昆明的史女士表示,2009年12月1日,她与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明丰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认购明丰公司开发的“滇池泊屋”4栋1单元0501号房。房屋面积14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600元,总价795368元。第二天,史女士与招商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为上述房屋贷款63万元。到了2010年,明丰公司向史女士出具了上述房屋795368的收款发票。

  房子还没拿到手,却收到其被法院查封的消息。2013年11月5日,明丰公司因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下称华融公司)出现债权纠纷,输了官司。2014年,云南省高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明丰公司和另一涉案公司价值人民币1.699亿余元的财产。查封的房子中,包含了史女士认购的房屋。

  去年1月,史女士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被云南高院驳回。随后,史女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称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明丰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其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故请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并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

  史女士的主张得到了法院认可。2016年11月7日,云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史女士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华融公司申请执行明丰公司案中,不得执行涉案房屋。

  判决后,华融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华融公司:对方未签订购房合同、未缴纳全款、未实际占有房屋

  2017年5月8日,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到昆明,借用云南高院的法庭,对此案进行二审。

  庭审中,上诉方华融公司表示,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符合下列情形应该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史女士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史女士与明丰公司只签订了认购协议,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且其没有补齐全部的购房款项。此外,房屋没有进行合法的交付,史女士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他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对于华融公司的说法,史女士一方表示,他们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认购协议,且已经缴完全部款项。至于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明丰公司违约。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观察

  “开在家门口的最高法院

  庭审后,审判长刘竹梅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创新举措。第五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在重庆市挂牌正式办公,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该庭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

  庭审结束后,全程旁听案件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红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把巡回审判第一案放在云南,是百姓的幸事。今天的庭审提纲挈领,节奏紧凑,审判长问得非常详细,让我亲眼目睹了最高法法官庭审的风采,真切体会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我们身边。

  上诉方代理律师表示,以往在云南高院一审的上诉案件,都要到北京去出庭应诉,来回往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现在好了,大大缩短了时效,太方便了。” 史女士的母亲,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她对巡回法庭连连称赞,“真想不到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会‘上门服务’,极大地减轻了我们老百姓的负担,温暖、感动”。

  司法改革“试验田

  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被称为司改“试验田”、“排头兵”。

  第五巡回法庭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确立主审法官主体地位,按照“一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员配备方面,第五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专职党务干部1名,主审法官9名。9名主审法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审判业务能力突出,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4人,且均已从事司法审判工作9年以上,承办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

  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切实落实“优秀法官必须立足审判第一线的办案要求”。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据悉,第五巡回法庭自正式挂牌办公以来,整体工作已经进入正轨。截至5月2日,“五巡”共受理各类案件近500件。共接待来访群众9692人次,包括律师651人次,共登记来访案件3875件。

  “去地方化”得以体现

  学界普遍认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能够免去千里迢迢进京之苦,减轻了诉累。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北京地区的信访压力,缓解最高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着力发挥对下指导职能。

  此外,撬动“司法地方化”,也是这项制度制定伊始就被赋予的重要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撰文指出,从尊重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实现司法审判独立性角度考量,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打破地方不当干预司法因而减损法律适用权威性的藩篱,从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他表示,最高法以设置巡回法庭的形式,尝试改变过去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叠而造成司法受到地区限制的局面,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自己受理案件的范围,可以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这样就能够从最高审级法院层面出发,带动整个法院审判系统依法断案,以更好地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事实上,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人们对跨省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存有疑虑,有的建议由第三方管辖,也有人建议提级管辖。

  记者了解到,在“去地方化”方面,上层已经有了突破性的制度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学者们认为,最高法巡回法庭制度的设计仍有完善的空间。根据有关文件,巡回法庭审理范围的局限性使得该机构只能审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实现克服司法地方化的改革预期有所减弱。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认为,要真正实现设立巡回法庭防止司法领域地方保护主义,出路就在于赋予巡回法庭行使相当于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直接面对并“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本报记者 曹红蕾 文

  通讯员 赵赢 图

  “今天开庭的案件是第五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的首次巡回开庭。案件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和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我们的一个宗旨就是——方便老百姓诉讼。”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竹梅说,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在地都在昆明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第五巡回法庭选择到昆明市就地开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坚持审判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真正彰显了巡回法庭作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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