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昆明主城区1670元/月

30.03.2018  20:52

   新华网昆明3月29日电(记者林碧锋)从今年5月1日起,云南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此前的1570元、1400元、1180元提高到1670元、1500元和1350元。

   云南省人社厅29日发布消息称,此次调整综合考虑2015年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分别从此前的14元、13元、12元提高到15元、14元和13元。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分为三类:一类地区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云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介绍,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此外,云南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