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修订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强化监管 规范服务

01.04.2015  11:11

  《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出台,至今已试行4年时间,结合近年来曲靖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突出问题,曲靖市卫生局对《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的管理办法自本月起正式执行。

  修订出台的《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是根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和《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在《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的。本《办法》经市卫生局多次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通过,并在曲靖市卫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一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对曲靖市辖区内的市、县、乡、村四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按照“县级统筹、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可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三是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