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6.06.2015  13:04

登记编号:曲府登186号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 6 号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1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加大支持职工购建房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且租住房屋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工作调离曲靖市辖区、辞职、解聘的。
(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申请人必备材料。《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持有的受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复印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登记备案日期在2年内的《房屋购销合同》、交款收据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同一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总额。
第九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许可证)和2年内的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造价,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2年内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大修造价,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从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应还的贷款本息。
(二)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到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抵扣手续。
(三)贷款结清的,凭一年之内结清证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
(一)贷款未结清的,凭银行盖章的还款明细单和主借款人信用报告,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年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贷款结清的,凭一年之内结清证明和主借款人信用报告,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交证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按照曲靖中心城区9000元/年、各县(市、区)6000元/年的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继承人提供关系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持有的受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办理销户提取。
(二)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十八条   工作调离曲靖市辖区、辞职、解聘的,提供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第十九条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用于生活保障的,凭本人或配偶的有效低保证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标准。
(二)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凭本人或者配偶的有效低保证、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交费通知,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
第二十条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之一发生重大疾病,一年内住院费用总额超过6万元的,凭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专用收据、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年内住院费自付部分。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家庭(含父母及子女家庭),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损毁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核算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须在提取凭证上签字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代办:无行为能力人的单位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须在提取凭证上签字按手印。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二)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授权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管理中心或授权的机构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将款项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受托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追缴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没收虚假材料并将情况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贷款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实施,原2012年6月27日出台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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