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2015年以来,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凡《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核准,由企业自主决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以外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建立PPP项目库,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招商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研究制定出台《曲靖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设立PPP合作基金,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抓好市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全年新签约86个、新开工47个、新投产10个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市、区)和9个市级产业招商组积极开展外出招商活动,对代理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曲靖市招商中介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确保全年引进市外国内到位资金800亿元,引进省外到位资金720亿元。(市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四集中两严格”制度,实行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确保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2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52亿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尽快确定县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市级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70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新增财政预算3000万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加大项目库建设力度,分解落实项目包装任务,全市包装储备1万个以上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企业(项目业主)有关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提高前期工作水平和质量。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大并联审批、集中审批、网上审批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市级财政预算支出进度与省财政预算支出同步,即市级预算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全部拨付。(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加大扩销促产扶持力度。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原煤、焦炭、钢材、铝型材、管材、矿山配件、电线电缆、机电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等工业产品,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市工业产品可给予招投标加分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工业产品目录并加强督促落实。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全省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曲靖供电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市财政安排1100万元专项资金,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或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时安排50万元用于市级组织企业达规培训,安排5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自行组织的达规培训。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达规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财政预算资金300万元,对全市现有纳规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排名全市前10位的,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纳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奖励10户,批发业、零售业限上纳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住宿业、餐饮业限上纳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转型升级企业帮扶活动的通知》(曲办字〔2015〕9号)精神,市级各帮扶组要着力加强对帮扶企业、帮扶项目的指导帮扶,督促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实,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级各帮扶组负责)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加大清费减负力度。严格执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规范银行收费行为,清理中介机构收费,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曲靖银监分局负责)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十三)清理取消各类价格调节基金。继续清理取消自行出台的各类价格调节基金,落实关于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落实国家、省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有关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四)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五)加快推进电价改革。力争8月底前出台全市电力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方案。督促电力经营企业认真执行自2015年4月20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732元(不满一千伏)下调为0.666元的电价政策。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革思路,积极探索符合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提出切合本地实际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见和建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曲靖供电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鼓励电力市场化交易。认真落实云南省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和扩大生产,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45亿千瓦时以上。根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供电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曲靖供电局负责)
(十七)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昆明铁路局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用好用活“大宗工业产品‘一口价’”价格优惠政策。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全市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原煤、洗精煤、焦炭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根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铁路运输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曲靖车务段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八)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市级财政安排3700万元专项资金,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全市扶持4000户微型企业。支持企业和高校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青年创业示范园,每年评审认定2个市级创业示范园区,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十九)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园建设。市级财政安排150万元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奖补引导,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健康持续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二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确保650万亩大春粮食作物在5月底前满栽满插,全年粮食播种1010万亩,粮食总产340万吨。巩固提升蔬菜、蚕桑、生姜、中药材、魔芋等505万亩特色产业基地,加快推进联想佳沃蓝莓全产业链和猕猴桃项目合作。加快推进畜牧“百千万”示范场、牛源体系建设,确保肉类总产200万吨。巩固提升8个万吨级水产大县产能,确保水产品总量14.85万吨。强化昆曲绿色经济示范带项目论证、包装、储备,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项目资金,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落实好市级10强企业、市级精品庄园建设扶持有关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有序流转,全面推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活畜、水果类权证抵押贷款。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市农业局负责)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二十一)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加快发展住房二手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鼓励居民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住房问题。支持房地产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引导其以合理价格促销。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贴息资金及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力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的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培育商贸流通新的增长点。安排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300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纳规统计企业进行奖励,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个体转法人企业并进入纳规统计的、大型综合市场(专业市场)进入纳规统计的、总部经济驻曲靖“连锁企业”设立“法人单位”进入纳规统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四)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全市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对电子商务工作试点县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五)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对出口本市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六)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应缴市级10%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减、免、缓,应缴县级70%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自行决定收缴。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在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的基础上,新增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融资的支持,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研究制定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深化政银企合作,密切关注企业运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分区域按季度组织召开政银企对接会,帮助企业缓解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监控和预警,帮助基本面良好、但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续贷、展期协调服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八)鼓励企业“新三板”上市。将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的中小企业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对其进行重点培训、辅导和跟踪服务。(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负责)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九)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制定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依法对各部门权力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公布市级各部门权力清单,建立动态管理和运行监督机制,适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法定时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编制事项目录,以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发布,确保审批事项的公开化、法定化和规范化。坚持依法管理事项目录,凡在目录之外的事项,任何单位都不得实施审批,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建立领导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科学确定中介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杜绝价格垄断、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做好挂靠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的改企转制、脱钩改革工作。出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实行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深入推进“注册资本认缴”、“先照后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投资创业活力。年内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实现“一证一码”。(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由市级领导挂钩县(市、区)、曲靖经开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坚持督查与考核、督查与问责、督查与指导相结合,注重督查反馈的质量、督查成果的运用,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加大省、市“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督查力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市监察局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省直部门汇报,积极争取省直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市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