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公务员考试现监守自盗 老师偷拍试卷给枪手答题
案例1
昨日下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麒麟区人民法院联合通报了今年以来审理的七起典型刑事案例。其中,为非法牟利,曲靖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期间帮助考生作弊,他们利用监考老师身份之便,违规将试卷拍成照片,交由“枪手”答题,并将答案发送给部分考生,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缓刑。
案例1
组织作弊
4人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2015年4月25日,系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日子。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不久,在昭通市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实施作弊。经公安干警询问调查,该考生交代,其所使用的考试作弊设备由尹某提供。当日,公安干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将正在传输考试答案的何某、符某抓获。随后,在考试作弊中负责整理答案的尹某以及寻找“枪手”做题的周某也相继落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符某、尹某、周某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符某等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四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罪分别判处符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前的一个罪名。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破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证国家考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考试中组织作弊等各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案例2
杀死父母
精神病儿子被强制医疗
今年初,因吕某精神不正常,吕某的妻子叫了自己的弟弟邢某带丈夫到医院看病。3月3日上午,小舅子到吕某家后,准备接吕某到医院看病,不料,吕某用斧子砍伤邢某及其妻子周某。
一起血案还未终结,第二天9时许,吕某又突然发狂,冲到自己母亲的卧室,用母亲的木质拐棍对母亲的头部、背脊等部位实施殴打,后又到另外一间卧室用,用拐棍对父亲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后致两人当场死亡。
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案发当时证人证言及吕某自己供述,法院发现吕某患精神分裂症,对其进行了精神鉴定。曲靖市中院审理认为,吕某虽无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根据案发当时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吕某供述分析评判,云南省精神病医院的鉴定意见相对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信。吕某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吕某患精神分裂症,是三份医学司法鉴定意见均确认的病症,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据此,曲靖市中院判决吕某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吕某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法官介绍,但刑法只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对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但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较为笼统。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结的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对推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3
有钱不还
“老赖”因拒执罪获刑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严某不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隐匿、转移财产,在被法院拘留后,严某仍然“顽固”,就是不还钱。为此,法院以严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沾益县法院以拒执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4年10月13日,曲靖市中院对原告姜某欣与被告严某所有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确定由严某给付姜某欣11万余元。2015年3月4日,沾益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姜某旺与被告严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作出判决,确定严某给付姜某旺19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严某未如期履行义务,姜某欣、姜某旺申请强制执行。
沾益县法院受理后,向严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以面谈等方式责令严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严某仍拒不履行,也不如实申报财产。
2015年7月17日严某被法院拘留十五日,但直到期限届满,严某还是未将法院的司法拘留当回事,仍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沾益县法院查明严某持有赔偿款73万元,但其拒不说明该笔款项的去向。为此,沾益县法院以严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严某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管理、控制的款项转移、隐匿,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羁押期间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款项,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