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成受访者曾对另一半施暴 反家暴法“昆明条例”或将出台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开始施行。昆明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反家暴地方性立法的可行性,细化相关操作规范。昨日,由昆明市妇联和市普法办联合召开的学习宣传反家暴法座谈会上透露出这一消息。同时,今年7月份,将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贯彻执行反家暴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为这一天,我们等了十年。”省妇联副主席马迎春感慨地说。曾经,一些女性长期遭遇家暴后到很多部门投诉,却因缺少行之有效的法律,受害者最终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自我解救。
“在反家暴方面,昆明市一直走在全省前列。”马迎春表示,昆明市在反家暴方面创造了“三个率先”。一是2008年,昆明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联席会议的8家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出台了《昆明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二是率先出台了《昆明市关于开展“零家庭暴力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现在全市已建成49个;三是市妇联与市民政联合率先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所”,为遭受家暴需要保护和帮助的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
今年,反家暴法的宣传贯彻将会是年终“平安家庭”考核的一个重点。云南各级妇联将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宣传反家暴法,并编印反家暴工作指南,为基层妇联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云南省已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点)2731个,家暴伤残鉴定中心16个,家暴庇护所38个,从省到村都建立了妇女信访接待室或妇女维权站点,在县以上妇联开设了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各级妇联还将组建专业服务队伍,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马迎春表示,希望昆明市在推进反家暴工作方面,能率先在全省全面开展公、检、法、司、妇等系统的骨干培训,开展学校、医院、社区等骨干培训;率先准备出台反家暴法实施办法和性别平等条例;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反家暴法;率先编写家暴受害案例实录和维权成功案例;率先通过司法救助、公安接警、模拟法庭等方式研讨反家暴法;率先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培育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等。
职能部门各出高招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王有祥:
组成检查组视察反家暴法执行情况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今年的工作中,将加强对反家暴法的宣传,通过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逐步推进昆明市的反家暴工作。
在立法方面,将根据国家的“大法”,结合昆明实际,对昆明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研究是否有必要在昆明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细化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反家暴工作的法制保障。
在监督方面,市人大计划于7月份,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贯彻执行反家暴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届时将听取昆明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情况汇报,并进行实地视察。在检查后,将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市普法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袁玲:
把反家暴列入“七五”普法重点
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全市普法主管部门,将把反家暴列入全市“七五”普法重点内容,编写入《2017昆明市全民普法教育读本》,进行深刻解析。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使他们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引导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勇于对家庭暴力说“不”。通过电子显示屏、法治公益广告、法治宣传栏、法治文艺演出等形式加强公共场所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冯丽萍:
做好“保护令”案件短期猛增的准备
法院要转变思想观念,将家暴与社会暴力同等看待,从根本上改变那种“家庭暴力属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对家暴该介入的介入、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
反家暴法中有很多新的制度规定,需要重点落实。其中,独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
人民法院贯彻反家暴法,重中之重就是要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前,要做好该类案件可能在短期内增加的准备,依法受理和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规范举证责任、审理期限、生效方式等程序,对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这项制度要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各机关、团体的积极配合。
市检察院副处长王咏梅:
为一线干警开设防治家暴课程
据统计,2014年、2015年昆明市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家暴类案件均为20余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是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预防和惩治家暴任重道远。
司法机关应主动适应新形势,突出打击重点,对于少数人性扭曲的极端施暴者,严惩不贷。对情节轻微的家暴案件,可依据受害人的意愿,综合考虑处罚措施。
在家暴案件中,取证难是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日常侦查取证的引导工作,坚持对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着力在取证、出庭公诉等方面强化办案实效。同时加大基层办案力量的建设,积极探索多部门协助机制,为一线干警开设防治家暴的法律与实务相关课程,增强干预家暴的经验和能力。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杜晓秋:
将家暴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将家暴从以往的“家庭内部私事”改变为“社会应当禁止的公事”。
“过去,很多人认为只有殴打、伤害身体的侵害才属于暴力行为,实际上精神上的侵害使受害人受到的痛苦有时候更为恐惧、后果更为严重。”杜晓秋表示,反家暴法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定义为家暴,为全面保护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做了充分立法规定。
另外,在家暴的处置上,反家暴法还创设了新的制度措施。比如,有关单位发现家暴应该报告的制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还将家暴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市公安局雨花派出所所长肖卫飞:
将社区警务室作为妇女维权工作点
雨花派出所去年接处了5起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肖卫飞总结了此类警情的特性:行为的隐蔽性;对象的特定性;过程的持久性;后果的严重性;社会的宽容性,家暴往往被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致使受害者一方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早在2008年7月,多部门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但家暴警情实际处置中存在防范难、处置难、取证难等问题。比如,受害人遭受家庭成员施暴时,会向公安机关求助,但事后往往又因感情、家庭等多种因素不愿警方过多介入;家暴案的取证多数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取证相对困难,证据的稳定性差等。
反家暴法实施后,为有效应对家暴警情,肖卫飞认为,一线民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态度必须切实转变,变消极为积极。各派出所应该强化源头治理,结合实有人口管理,将各社区警务室作为妇女维权的工作点挂牌,在门口公示报警、受理电话和责任区民警姓名、联系电话,随时接受报警、求助。同时社区民警要定期联系沟通基层妇联,积极配合做好妇女维权和家庭暴力工作。
以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诉站为契机,邀请村(居)委会干部介入,对家暴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给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避难场所等。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家暴案件应坚持优先接警、优先处置、优先救助,实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西山区妇联副主席曾玉竹也从基层妇联的角度,对落实反家暴法提出了建议。
反家暴法实施 执行
90%
我国家暴发生率在29.7%-35.7%之间,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5%
在云南3所女子监狱中,约5%的在押犯是由于暴力型犯罪入狱,其中60%-70%都是遭受家暴后以暴制暴。
60%
在云南省各级妇联2014年、2015年每年受理的1.5万余件维权案中,有20%左右是家暴投诉。省本级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家暴占了60%。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