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检察院抗诉一起侵占医保基金的调解案件 有效挽回国家损失

10.06.2015  18:43

近日,昭阳区检察院抗诉的一起侵占医保基金的调解案件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抗诉意见得到采纳,并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退赔了违规报销的医保金及财政补贴28788.25元。

2010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马祥龙驾驶货车在昭阳区卡新线布嘎乡老烟站门口时与白速相撞,致使白速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白速就此次医疗报销医保20788.25元,领取财政补贴8000元。2013年10月13日,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白速之损伤属九级伤残。2014年1月8日,白速就该案起诉至法院。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马祥龙除已支付白速的费用外,自愿再一次性赔偿原告白速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5000元。后昭阳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依职权监督发现该案,审查后认为,白速于2010年12月10日被机动车撞伤后,以不慎从约4米楼层坠落跌伤住院治疗为由,骗取医疗保险20788.25元和财政补贴8000元。按照《昭阳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七条第三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报销的范围如下: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第三者责任事故有明确赔偿对象的;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斗殴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的规定,白速此次住院医疗费不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而应当由交通肇事者马祥龙承担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昭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规定审查办理,而是简单的主持调解,未联系主管部门对白速骗取的医疗保险20788.25元和财政补贴8000元进行追缴,致使白速骗取医疗保险和财政补贴的事实得到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事实上的认可,损害了国家利益。

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国家挽回近3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