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环境监察大队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30.09.2015  16:07

2015年,易门县环境监察大队坚持把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约束企业排污行为的重要抓手,不断夯实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截止2季度,依法征收解教入库排污费207万余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0.7%。

2015年10月1日起,易门县环境监察大队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元调整为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调整为1.4元,其它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执行,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