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云南全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12月3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新闻发布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下称《办法》),将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目前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对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体现法治发展的世界视野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是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和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重大举措,传递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办法》共10条,对宣誓的对象、时间、组织方式等作出明确的细化规定。明确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宣誓仪式一般要在有关国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在两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要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张太原出席会议。(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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