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02.04.2015  18:27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保发〔2012〕24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保民政发〔2015〕23号)要求,我县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和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41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9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提高后,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426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年2450元执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补助水平从2015年1月起开始执行。在发放3月份低保资金时开始按新的补助水平进行发放,一并完成补发1至2月份提高补助水平资金工作。

   昌宁县民政局 曾健娇 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