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活动启动
昨日,昆明市2020年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活动启动,上午9时许,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辖区3家设有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庭室的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及寻甸县人民法院,分别在不同地点就4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进行公益庭审。目前,4案均已当庭作出宣判。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男子因收售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钟某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盘龙区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之前的漏罪:钟某某于2017年、2018年间多次购买、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豹纹陆龟、辐射陆龟、赫曼陆龟等超过90只,其于2018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盘龙区法院决定对其撤销缓刑,将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昆明中院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排放未处理废水
男子投放鱼苗为违法行为“买单”
2019年4月30日,在被告人曾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未经处理的强酸性废水向外部环境排放。
“排放的液体中含有铬、锰、铜、砷等重金属,其中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8.6倍、8.95倍、0.66倍,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1.98倍、9.85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且无法原址修复。”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亚娟介绍。
经审理,盘龙区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两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同时购买鱼苗投放作为生态补偿。
庭审结束后,两名被告人来到盘龙江边投放价值2万余元的鱼苗,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非法捕捞103条鱼
被判投放4000元鱼苗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梁王村委会梁王村旁滇池水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鱼103条,1条云南光唇鱼属于濒危物种。
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赵某某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鲤鱼、高背鲫鱼鱼苗。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相关旁听人员到滇池边投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高压气枪射杀灰鹤
判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万元
张某某用高压气枪射杀灰鹤,致使一只灰鹤死亡。灰鹤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
寻甸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同时,赔偿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万元,并在云南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