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防意外事故 民办学校须设风险保证金
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要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需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需为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营利、非营利分类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民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财政经费、捐赠资金举办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
民办学校要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实行民办学校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需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条例(草案修改稿)》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予以保留,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
民办学校应设立风险保证金
民办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并购买校方责任险。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未为教职工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者未按规定设立风险保证金的,将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停止招生。
12月起两条例在昆实施
昨日下午,昆明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订后的《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条例》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做了说明。新闻发布会称,上述两个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根据经开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的需要,在原《条例》第四条增加了“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此外,实施托管后,管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面临执法主体资格欠缺、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因此将原《条例》第8条中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改为“工作部门”,并且明确了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相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此次条例的修改及删减涉及条例的适用范围、管委会的管理权限、管委会与市级职能部门的关系、管委会的改革开放职责和服务职责、高新区产业发展、管委会工作部门职责等。
其中,修订后的条例将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定位为“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及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