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9日听证 “老年代步车”将纳入机动车管理

20.05.2017  11:44

     昆明信息港讯 (昆明日报 记者张章 实习记者陈雯) 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自愿协管可抵罚款”、“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才能销售”……昨日,《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市交警支队举行,听证代表们对加强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的管理,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行为等条例纷纷点赞支持。

    据听证会决策发言人介绍,《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实施,其间于2011年和2015年作了两次小的修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3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275.8万人,较2005年相比,11年时间,机动车增加了162.34万辆,驾驶人增加了184.75万人。随之而来的高发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问题越发突出,不仅制约昆明市道路交通发展,也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为此,昆明市交警支队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对《市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此次修订采取了“废旧立新、全面修订”的立法形式,共计九章121条,分别就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

    此次修订最大亮点,在于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只有通过评审进入昆明市准予注册登记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允许在昆明市销售、注册登记。

    据不完全统计,昆明市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250万辆,遍布昆明城区的各个角落,已成为昆明人主要的出行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多次被曝光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形成无章、无序、无规的行驶风格,成为影响城市交通文明的顽疾。

    针对电动自行车乱象的问题,全面修订的《市条例》规定,在昆明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体质量、最高车速等只有符合国家标准,才能进入市内准予销售、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才可以销售。听证会代表张楠对该规定表示支持,同时建议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处罚力度,对行车人多进行宣传教育,引导文明行车。

     将“老年代步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对于它到底能不能上路受到热议。听证会代表肖娅娟说,目前老年代步车的安全性能、车辆结构等无法检验,车辆不上牌,行车人无驾驶证,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全面修订的《市条例》明确“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凡是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都不能在昆明市内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工商部门应该严把监管关,杜绝“老年代步车”的销售。

    此外,对于“老年代步车”这一突出问题,《市条例》规定,驾驶相关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检查、调查,采取锁车窗、冲卡或弃车逃跑等手段阻碍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条例》还明确了关于机动车报废的规定,对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管理所注销该机动车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不能收回的,车辆管理所公告该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部分交通违法自愿协管可抵罚款

    从5月22日起,昆明市将严格交通违法记分,凡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记分规定的,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人执行记分管理。为了遏制目前存在的买分卖分行为,全面修订的《市条例》加大了对这方面的处罚力度。

    《市条例》规定,对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执法方面,《市条例》突出了人性化管理,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免予处罚。

    另外,为了更加方便市民出行,昆明市交警支队还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出了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在全面修订的《市条例》中,明确了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与实物驾驶证、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实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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