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昆明被征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50元
在日前召开的昆明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中,研究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会议确定,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生活费领取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元。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开展以来,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3次提高领取待遇标准,人均领取标准每月增加140元。截至2014年9月,人均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189.58元提高到322.27元。为确保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近期,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调整标准。
会议明确,参加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的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领取养老待遇的,本次只调待遇,不补缴差额保费;本通知执行前已经按原标准缴费部分(已缴费月数),本次调整后的差额不再补缴,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按新缴费标准执行。目前,安宁市、嵩明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仍由昆明市管理,因此本次调整将安宁市、嵩明县纳入范围。
会议决定,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后,当期缴费标准随之调整至对应的标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保险生活待遇和当期缴费标准,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防止参保人“小病住院”和“挂床住院”,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会议还确定了昆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通过调整,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9.8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达到15.8万元,基本符合国家医改有关要求。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李超)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