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网约车拟规定昆人昆车 对车型无具体要求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根据昆明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需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现状,昆明市交运局公布《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明确,网约车需申请经营许可,驾驶员须有昆明市户籍或者居住证,车辆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新增出租车经营许可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意见稿》中,将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新增的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车辆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车辆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网约车需获得经营许可 驾驶员须有昆明户籍或居住证
网约车方面,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同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需要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意见稿》规定,网约车车辆须持有昆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驾驶员须有昆明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关于车辆的经营许可,则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性质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承运时,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此外,车辆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在私车合乘方面,《意见稿》明确,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稿》明确,网约车车身颜色和标识等应当与巡游车有所区别,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两者最大区别为,网约车需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意见稿》规定,巡游车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的指定区域依次排队候客。巡游车上路行驶或者停在上述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待租时,属于从事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须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进入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沿路招揽乘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活动。这意味着,网约车也不能进行异地运营。
附: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原为列入昆明市2015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2015年10月前,已经完成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所必需的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政协专题协商、人大专委论证等程序,后因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等原因,该项目暂时搁置。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为适用新形势的要求,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条例(修订)》列入昆明市201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并安排在2017年6月进行审议。为此,昆明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条例(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及起草工作办公室。起草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5年修订文本和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需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现状,再次对2015年的修订文本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修改。鉴于本次修改后的文本内容与2015年的修订文本内容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现将再次修改后的《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起止时间: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一)信函邮寄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四号楼236室《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工作办公室(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邮编:650500)。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建议”。
(二)电子邮件:1754659865@qq.com。 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建议”。特此公告。
附件:1.《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工作办公室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代章)
2017年4月12日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坚持适度发展、动态调整、服务多样的原则,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各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二)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做好工作;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审查,核发相关营运证件;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
(六)按照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
(七)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八)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九)组织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十)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九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管理。
编辑:钱嘉榀责任编辑:徐婷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