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离婚后无房一方3年后才能申请公租房
从17日起,昆明市主城区9298套公租房将面向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启动分配工作。
怎么才能如愿申住到公租房,除了此前本报报道过的基本申住条件及应当提交的各种详细材料外,有意申住的群众,还应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呢?昨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作了解答。
外地共同申请人
可暂不提供暂住证
问:小王是昆明主城的户口,小李是其配偶,小李的户籍是昆明主城区以外的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哪些材料?
住保局:小王作为申请人的话,按照本地户籍材料清单提供相应材料。小李作为共同申请人,按照非本地户籍材料清单提供相应材料。如果小李有居住证并已购买社会保险,一并提交相应材料,如果没有居住证也未购买保险,则无须提交相应材料。但是,小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12类申请人
属优先保障群体
问:哪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于优先保障群体?优先保障的申请人须提交哪些材料?
住保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已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相应材料可以优先配租:
(一)在主城八区范围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属三级(含)以上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三)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只须提供身份证;(四)属烈属的,提供《烈士证明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五)属残疾军人的,提供《残疾军人证》;(六)属随军家属的,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和配偶的《军官证》或者《文职干部证》、《武警军官证》;(七)属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的,提供《劳模证书》;(八)属见义勇为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九)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提供《立功证书》;(十)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十一)属“两参”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十二)属市、县两级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失独”家庭,提供经过市、县两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审批确认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证明文件。
取得轮候资格的人员
须确认户型
问:2014年11月7日前,取得轮候资格,未填写《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的申请人,如何报名参加公布项目的摇号配租?
住保局:已取得轮候资格,未填写《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便民服务点确认并打印《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确认表填写完毕提交后,视为申请人参加拟分配项目的摇号配租。
已填写《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选房、签订合同阶段,未按时参加选房、放弃选房、未签收《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未签订合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自动作废,但可以重新申请。
户型选定后
不得更改
问:填选《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时,没有选择好项目或者户型,想要重新选择可以吗?
住保局:填选户型应当慎重,充分结合自身条件,按照规定及填表须知进行填选。《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一旦提交后,不得修改。申请人可以在填表前,到所选项目现场了解项目情况以及参观样板房。
申请人不能到场
可委托他人选房
问:选房时,如果申请人无法到场参加选房及签订租赁合同,能不能委托他人参加?
住保局:申请人应当按照选房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不能到场的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可以委托共同申请人或者其他人选房。租赁合同只能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订,不得委托。
在外地购买过保险
也可申请公租房
问:申请人属于非主城八区城镇户籍,已经在昆明主城八区范围内工作满1年,但是没有在昆明购买保险,在老家买过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中的一种,可以申请昆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吗?
住保局:可以。昆明对申请人购买保险的地区没有限定,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交社会保险交纳证明材料。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自行购买的,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主申请人
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问:小林属于三级(含)以上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载明是精神残疾,请问小林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住保局: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在取得轮候资格后,同样可以优先配租。
外地退休者
要在昆明就业1年才可申请
问:老任属于非主城八区城镇户籍,在四川工作并且已经退休,请问老任是否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住保局:如果老任退休后,能够提交在昆明主城八区范围内就业满1年的证明材料,且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如果老任退休后,不能够提交在昆明主城八区范围内就业满1年的证明材料,就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离婚房屋被判给对方
满3年才可申请
问:以前和妻子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判给了女方(或者离婚协议中明确归属权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住保局:自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载明房屋权属归女方所有满3年,并按照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符合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及时按照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相关材料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载明房屋权属归女方所有未满3年的,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暂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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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