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消费维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13.03.2015  11:42

  昨日昆明中院民二庭庭长蔺以丹通报,从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情况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方面通过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云南省在商品、服务市场还存在很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1年内新收10余种案件

  去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昆明两级法院新收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10余种。

  其中, 商品合同纠纷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电器及通讯工具等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去年开始,因汽车大宗商品买卖发生纠纷而诉讼到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服务合同纠纷,则多体现为网络、电信、旅游、航空、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全市法院将开通绿色通道

  蔺以丹说,在今后的维权案件审判工作中将坚持重点治乱,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

  全市法院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在法律咨询、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快审快结,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

   购买180盒“壮阳药”后告药房

   判决:支持打假,10倍赔偿

  去年7月27日,陆某在孙某经营的药房购买了100盒由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印度红丸”、50盒由吉林市隆泰参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东方强肾1号”和30盒由陕西百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的“基因睾酮”。

  经查询,三种产品的说明书所载的功能与陆某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查询的功能不一致。陆某随后将孙某告上法庭,称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700元,并进行十倍赔偿27000元。

  孙某说,在验收时确实未能及时发现标签、说明书与国家批准的不同,但并非是“明知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故也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原告是借打假名义来敲诈商家。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 3种保健食品均不同程度地扩大了适宜人群范围或保健功能范围,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未尽谨慎查验的法定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否“知假买假”不影响赔偿。法院于去年11月作出判决,由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某货款2700元;并支付赔偿金27000元。

   花57万买辆“新车”,却有维修记录

   判决:汽车经销商赔1倍购车款

  2007年6月21日,市民高某以570000元的价格向昆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越野车一辆。在使用过程中,他惊奇地发现该车有维修记录,遂向法院起诉,以存在“以旧充新”的欺诈销售行为主张经销商赔偿1倍购车款。

  法院认为,此汽车经销商本身不具备二手车的经营资质。经销商虽表示,向高某销售车辆时已明确告知该车已使用过的事实,但缺乏有效证据。结合高某提交的售车发票,从其购车价款及经销商同期出售车辆的价格来看,高某支付的价款为购买新车的合理价款。

  综上,可认定某汽车经销商向高某销售诉争车辆时,存在隐瞒车辆重大瑕疵的欺诈销售行为。昆明中院二审后,于近期判决高某保留车辆所有权,由某汽车经销商赔偿高某一倍购车款570000元。、

   事故中安全气囊未弹出,汽车厂家被告

   调解: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2010年2月9日,范某在昆明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2月。2013年7月28日,范某开着车从丘北前往昆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范某及坐在副驾驶位的妻子当场死亡,乘车的女儿抢救无效死亡。

  范某的父母认为,导致儿子一家全部死亡的原因,是这辆汽车质量存在缺陷。范某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车上所有人都正确系好了安全带,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但安全气囊却未弹出。两位老人将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诉至西山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0万余元。

  最终,在西山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一次性支付范某父母各种损失5万元。

   花生牛奶突然爆炸 消费者右眼受伤

   调解:商贸公司赔偿22万元

  2013年11月3日,市民朱先生及家人到西山郊游,携带了几天前在某百货公司处购买的1.5升银鹭花生牛奶一瓶。正准备饮用时,银鹭花生奶突然爆炸,致朱先生右眼受伤。

  朱先生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25000元。这期间,销售商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垫付医疗费用2万元。此后因其他损失赔偿协议未果,朱先生将商贸公司告到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约30万元。

  今年1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昆明某商贸公司一次性赔偿朱先生共计人民币22万元。(曹红蕾 实习生 李婷)

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