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每个居家养老中心每年拟补助2.4万元

18.11.2015  19:19

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昆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将于本月30日举行。实施意见提出,昆明市力争到2020年,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服务设施和站点拟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

居家养老中心不低于800平米

为让老年人颐养天年,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区)对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包括列入政府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0.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昆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拟不低于600平方米;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拟不低于4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农村社区建设农村幸福院或老年活动场所。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根据需要一般可配有餐饮室、日间照料室、阅览室、文娱室、康体室、咨询室等用房。床位数按城市和农村拟分别不少于20张、10张来设置。

实施意见指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可实行社区自主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承包、租赁运营管理,也可由基层老年协会管理。运营管理经费可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低偿或有偿服务等方式筹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每年每个补助24000元

实施意见”拟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按现行的标准执行。即对省批准实施的公办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分级承担。分别按照4∶4∶2的比例承担;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按照6∶3∶1的比例承担。

此外,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项目,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要经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做到合理、合法,并对社会公示。公建民营或者民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按照每年每个拟给予24000元的运营补助,由市、县(区)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都市时报 记者苏端阳)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昆明市 发布人:范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