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掀起贯彻学习新环保法高潮 力推生态文明建设
导读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是红线、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新修订的“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同时,“新环保法”创新性地推出了企业黑名单、按日计罚等新举措,体现了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立法用意,回应了老百姓对碧水蓝天、生态文明的热切期盼,也强化了每位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可推卸的职责和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武器”有力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面对目前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昆明市决心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思路,敢于亮剑,铁腕治污,铁面问责,用好“新环保法”这个向污染宣战的“有力武器”,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与公检法部门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新昆明保驾护航。
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修订的“新环保法”贯彻实施工作,要求在全市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新环保法”宣传,再掀宣传新高潮,从而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对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认识,充分认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月14日上午,昆明市在呈贡区洛龙公园门口广场组织举办了“新环保法”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李文荣,市纪委书记应永生、市政协主席田云翔等市领导参加启动仪式,现场听取了“新环保法”的宣讲和解读,并观看了专题片,对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进行了现场指导。在启动仪式宣传活动现场,昆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设置了“新环保法”宣传展板和专题片播放,设立了环保法律法规现场咨询和投诉,向市民免费发放了“新环保法”等宣传资料,并组织昆明市滇池阳光艺术团就环境保护法内容进行了编排表演。同时,在全市各县区同步进行了宣传活动,再掀宣传新高潮。
宣传持续
全年四阶段、八举措学习贯彻
下一步,昆明市将继续按照《昆明市开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将宣传活动持续到2015年底,每季度为一个阶段,共四个阶段,在全市掀起学习、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
从八个方面宣传、学习、贯彻新环保法:组织媒体解读及宣传“新环保法”,在《昆明日报》、昆明广播电视、昆明信息港等媒体开设学习贯彻“新环保法”解读专栏、专题;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优势开展“新环保法”宣传,在全市广场、公园、旅游景点、七彩公交、车站、建筑工地、大型商场和宾馆饭店等场所利用城市交通工具、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等社会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努力扩大宣传的社会效应;在全市广泛开展“新环保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机关“五进”宣传活动,在全市开展新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办领导干部、环保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新环保法”专题培训学习;将“新环保法”纳入到201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昆明市宪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新环保法”知识普法考试;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节日,开展“新环保法”公众宣传活动;积极做好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推动“新环保法”贯彻实施的宣传;重点组织媒体对全市环保执法典型案例、专项整治成效等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亮点一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亮点二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