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再为城市道路开挖立规矩
今天埋好明天又挖,刚修好不久的道路又被“开膛破肚”,成为“马路拉链”,不仅妨碍交通,也影响城市面貌。而这,也是昆明市民最为反感的施工行为。
针对此类现象,2018年11月,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发布通知,强化对道路开挖类建筑工程的监管。2019年,昆明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对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管理持续升级。
而近日记者从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昆明将出台《关于提升昆明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及道路桥梁管理的实施意见》,按照制度化、标准化原则,制定全市统一的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依据及技术标准,统一开挖审批的技术论证依据。此外,昆明还将制定《昆明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在全市统一执行。
学习
昆明多部门组团
赴上海杭州“取经”
城市道路开挖,究竟要怎么规范?
10月14日,一支“学习团”从昆明出发,前往上海、杭州“取经”。
这支“学习团”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李江为队长,成员来自市委政研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学习团”来到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沪、杭两地城市道路管理的体系构架和道路开挖审批专项工作流程进行了学习。
在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管理方面,沪、杭走在全国前列。
“这趟学习,可以说是收获满满。沪、杭两地在道路管理及挖掘审批中的许多经验做法都可以在昆明进行复制推广。”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一方面深化简政放权,道路挖掘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沪、杭两地的城市道路开挖审批接件端口均在2016年左右,完全下放至区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或水、电、气、通信供应单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申报、审核、裁决、送达环节均在区级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为保障城市道路挖掘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上海和杭州要求申请行政事项的审批相对人,在提交审批许可前,均需要完成与“开挖审批”相关的项目合法性、工程技术性、交通适应性等方面的论证文件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再到对外服务窗口申报,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技术要件进行审批,未满足上述要求的审批申请坚决退件。
沪杭两地地方标准制定完善,市级部门对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相关的办事指南(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地方标准(工艺要求、平整度要求、工期要求)、导则(施工技术、围挡规范)、定额(费率标准、结算方式)等均已制定,大大提高了各区级审批机构对技术审核关口的标准化把握,从而提升了审批全流程的科学性和效率。
在监管方面,沪、杭两地的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道路违法开挖的执法查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对审批过程中的承诺事项进行批后监管,对未落实承诺的违规开挖行为严厉查处,客观上保障了政府审批的权威性和批后管理的实效性。
问诊
规范道路占道开挖
昆明有6大“短板”
对标先进,昆明在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方面还有哪些短板?又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提升?
找准问题,方能对症下药。
“学习回来后,我们逐条进行了认真梳理。而这些也是我们拟定《关于提升昆明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及道路桥梁管理的实施意见(报审稿)》的根据。”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关于上海、杭州优化道路开挖许可事项办理先进经验专题学习考察报告》的总结,目前昆明的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规范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六大“短板”。
全市道路挖掘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未统一,各主城区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不一。
同时,尚未对“技术审核”与“行政审批”进行有效区分,存在技术审核未完成就进入审批流程的情况,造成技术论证、合法性要件不全的情况下进入审批环节,导致审批环节反复退件、效率低下。
此外,各部门数据库建立不全、不实,数据壁垒尚未打破。
管、线、路,水、电、气等产权主体责任发挥不足。以开挖需求较大的城市井盖设施为例,由于各产权人主体责任未完全落实,导致追责机制缺失,存在管线单位在非完全市场化原则下无序的多主体开挖。
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支持不足,区级一线审批部门在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存在面对审批事项时“通过则违规、退件又不敢”只有“拖拖拖”的局面。
执法力度不强和批后管理制度缺失,让问题集中于审批环节,造成审批管理的矛盾集中和道路管理的基本面品质偏低。
新政
从审批到工程实施
都要有套统一标准
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向沪杭两地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深入了解昆明城市道路占道、道路挖掘审批一线工作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提升昆明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审批及道路桥梁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这份《实施意见》明确,要固化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模式,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全部由区级实施。与此同时,明确昆明要建立完善道路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为审批前的技术环节提供全市统一的指数和指标,做到全市标尺统一,有据可依,推进我市道路管理开挖审批标准化开展。强化对城市开挖相关的管、线、路,水、电、气、通信等产权主体的确权并明确责任,建立追责机制,规范开挖“业主”的主体责任。完善巡查制度、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批后监管,增强行政审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批后行为的合法性和绩效落实。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的行政许可从严把控,这份《实施意见》明确,确需开挖的,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征询该挖掘路段内其他管线单位需求,协调统筹,避免道路反复开挖,经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落实规划许可作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前置必要条件的要求。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政府同意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昆明日报 记者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