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昆明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1.11.2016  23:04

 

近日,为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发挥政策保障功能,昆明市财政局联合民政部门出台了《昆明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救助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

  一是规范了基金设立及来源。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分级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的功能。市级向县(市)区级基金划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县(市)区负责向医疗机构拨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为各级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彩公益金、社会各界捐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基金的补助资金由市级、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是规范了基金救助对象及使用范围。救助对象是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基金支付范围为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参照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规范了基金救助启用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起付线不得低于3万元,对3万元以上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特困供养对象实施全额救助。

四是规范了基金救助程序。按救助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凭社会保障卡享受“一站式”网络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资金经民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超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由救助对象自行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医疗发票等有效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资金经民政部门兑现至救助对象。

五是规范了基金使用管理原则。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将所有渠道筹集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