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听证

12.11.2014  22:25

        4日,《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听证。针对《条例》中指出的向保护区旅游经营者收取经营收入的20%的生态补偿费,不少听证代表认为,这个比例过高,应适当降低。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保护区内的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依括保护区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生态补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

        昆明轿子雪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贵昆表示,该公司自2002年10月与禄劝县政府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后,投资进行景区的开发开发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至今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按合同,公司每年按门票总收入的60%上缴禄劝县政府,这个分配比例在全省乃至全国来说都是最高的。

        “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生态补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这是混淆了‘收入’与‘收益’的概念,应当经过调查论证后再确定。”保贵昆认为,收入和收益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收益是剔除成本费用的利润部分,而收入是没有扣除成本费用的全部收入。《条例》的收费标准远远高于云南省的其他地方标准。应该按照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生态补偿费,具体按照多少比例有待进一步论证。“减去20%的收入后,有几家企业能够生存下去?除此还要从门票收入中分60%给当地政府,经营者为生生存势必将此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影响景区吸引力,从而进入恶性循环。

        有代表建议,收取一定的生态补偿费是可取的,但如果按照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一般不应超过5%。(都市时报 记者张小燕)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昆明市 发布人: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