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定村道口可限高限宽但不能借此收费

03.02.2015  11:25

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2日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决定命名19家创建单位为2014年“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2007年3月1日,《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公布施行。为加强我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市政府2014年将本办法的修订列为政府规章一类立法计划项目,最终形成《规定(草案)》。

修订后的《规定(草案)》进一步理顺了市、县(区)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能职责、管理权限,明确由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同时,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并规定,公路路政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公路规划设计方案,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规定(草案)》对路政巡查的频次及通行安全隐患处置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其中,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同时,要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爱路护路工作提出了要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道出入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路沿线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本市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会议还审议了我市2014年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以及对2012年、2013年命名44家示范单位的复核情况。

会议决定,批准将五华区食药监局等19家创建单位命名为2014年“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继续保留43家“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其中,盘龙区人民政府等24家示范单位2012年由市政府命名,五华区政府等19家示范单位为2013年命名。同时,批准撤销官渡区城管局“昆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